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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公证服务收费暂行标准
2006-07-14 11:24  文章来源:政务大厅
文章类型:转载  内容分类:政策

  一、证明法律行为

  (一)证明合同、协议

  1、证明经济合同

  ①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、转让,房屋转让、买卖及股权转让,按下列标准收取:

  标的额500,000元以下部分,收取比例为0.3%,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,按200元收取;500,001元至5,000,000元部分,收取0.25%;5,000,001元至10,000,000元部分,收取0.2%;10,000,001至20,000,000元部分,收取0.15%;20,000,001元至50,000,000元部分,收取0.1%;50,000,001元至100,000,000元部分,收取0.05%;100,000,001元以上部分,收取0.01%。

  ②证明其他经济合同,按下列标准收取:

  标的额20,000元以下的,收取比例为1%;20,001元至50,000元部分,收取0.8%;50,001元至100,000元部分,收取0.6%;100,001元至500,000元部分,收取0.5%;500,001元至1,000,000元部分,收取0.4%;1,000,001元至2,000,000元部分,收取0.3%;2,000,001至3,000,000元部分,收取0.2%;3,000,001元至4,000,000元部分,收取0.1%;4,000,001元以上部分,收取0.05%.

  2、证明民事协议,每件收费170元,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。

  (二)证明收养关系

  1、生父母共同送养的,每件收费450元;

  2、生父母单方送养的,每件收费700元;

  3、其他监护人送养的,每件收费900元。

  (三)证明财产继承,赠与和遗赠,按受益额的2%收取,最低收取200元。

  二、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

  (一)证明出生、生存、死亡、身份、国籍、居住地、查无档案记载、未受(受过)刑事处分、经历、学历、婚姻状况、亲属关系每件收费70元。

  (二)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、资信,每件收费450元。

  (三)证明不可抗力事件,每件收费400元。

  (四)办理证据保全

  1、证人、证言及书证保全,每件收费150元。

  2、声像资料、电脑软件保全,每件收费600元。

  3、对物的保全:①不动产标的额在100,000元以下的(含10万元),每件收费500元,标的额在100,000元以上的,每件收费1000元;②其他物证保全,每件收费350元。

  4、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,每件收费800元。

  (五)制作票据拒绝证书,每件收费400元。

  三、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

  (一)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、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,每件收费500元。

  (二)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

  1、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、公司章程、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,每件收费450元。

  2、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,每件收费70元。
  
  四、提存公证,按标的额的0.3%收取,最低收取100元。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。

  五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,按债务总额的0.3%收取。

  六、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,清点、保管遗产。

  1、办理遗嘱,每件收费200元。

  2、保管遗嘱,每件每年收费80元,不满一年按季度计算(每季度收费20元)。

  3、清点遗产。遗嘱经过公证的遗产清点,每件收费200元;遗嘱未经公证的遗产清点,每件收费500元(不以遗产的金额、数量计费)。

  4、保管遗产,双方协商收费。

  七、证明对财产的清点、清算、评估和估损。

  1、财产清点。家庭财产的清点每件收费200元;企业或其它组织财产的清点,每件收费800元。

  2、财产清算、评估、估损,标的额在100,000元以下的每件收取200元;标的额在100,001元至500,000元的每件收取300元;标的额500,001元以上的,每件收取500元。

  八、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、变更、终止

  1、涉及人身权益的,每件收费150元。

  2、涉及民事财产关系的,每件收费300元。

  3、涉及商业财产关系的,每年收费600元。

  4、证明与监护权、养老金、劳动保险金、助学金、抚恤金、救济金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,每件收费30元。

  5、证明计划生育、义务教育协议,每件收费30元。

  九、依法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

  (一)现场监督公证

  1、证明抽奖(签)、评(开)奖,每件收费500元。

  2、证明拍卖、有奖(彩票)销售,按总标的额的0.1%收取,每件最低收费500元。

  3、证明招、投标、标的额不满5,000,000元的,每件收费500元;标的额每增加10,000,000元,加收1000元,最高不起过5000元。

  4、其他现场监督,每件收取300元。

  (二)证明印鉴属实、副本、节本、影印件与原件相符,每件收费70元;证明公证书译文与原文相符,每件收费35元。

  十、保管文书、办理程序规定的抵押登记,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、认证事务,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,解答法律咨询及其他法律事务。

  1、保管文书,每件每年收费60元。

  2、抵押登记,每件收费200元。

  3、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,每件收费150元。

  4、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认证事务,每件收费50元。

  5、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:①合同、章程每件收费150元;②其他每件收费50元。

  6、解答涉及财产的法律咨询,每件收费20元。

  7、常年公证服务,由公证处和当事人协商收费。

  十一、公证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。

  1、查询公证档案,每卷每次收费20元,查询公民公证档案减半。

  2、外文的打印、校对,不高于当时市场价格。
 
  3、翻译费,每千字收费50元,不足千字按千字计算。

  4、凡证明单方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,制作公证书一份;证明其他法律事实的,按申请人人数制作公证文书正本。如需增加份数,加收副本费,公证书副本费每份10元。

  十二、本收费标准未列项目的公证事项,比照最相似的项目收取公证服务费。

  十三、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,申请人要求撤回的,可收取手续费,未经审查的,每件收取10元,已经审查的,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%收取。

  十四、有关公证服务收费的管理,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、司法部《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》(计价费[1997]285号)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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